㈠ 預收款連同應收一起債權轉讓如何做賬
預收對應的客戶、應收對應的客戶,連同接收這些債權的對應方,還有貴公司,幾個單位之間先得有一個協議。
再按照債務重組的模式,沖銷對應的科目,轉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或「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㈡ 應付賬款債權轉讓的賬務如何處理
我公司欠A公司1000萬元的貨款,B公司欠我公司1200萬元款,經三方協商一致同意,A公司將擁有我公司的債權1000萬元轉讓給B公司,請問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A 1000
貸:其他應收款-B 1000
㈢ 請教高手:債權轉讓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債權轉讓的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或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注意: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
(3)應收債券轉移擴展閱讀
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採用通知主義原則。
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為轉讓人,那麼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後,轉讓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
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為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即使通知的行為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於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㈣ 應收賬款可以由債權債務協議直接轉款嗎
應收賬款的債權轉移,需要三方協議,即原債權人、債務人、新債權人(你公司) 借:應收賬款—(債務人名稱) 貸:相關科目 (需要看對方是以什麼事由轉給你們,欠款?投資?貨物補償?不同事由貸方科目不同
㈤ 應收債權出售核算問題: 企業將應收債權出售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所售應收債權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
這是會計科目的問題,因為性質上這筆錢不是問應收的企業收回來的,這一筆要記為壞賬准備。
銀行等金融機構購買了這個債券,給企業的一筆錢要記為另外的會計科目的。
這里應該有四個動作:
企業把貨物賣給另一個企業,沒有收到錢,產生了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收不回來,出現壞賬
企業把債權賣給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把債權的錢給企業
㈥ 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我公司怎麼入賬
應收賬款的債權轉移,需要三方協議,即原債權人、債務人、新債權人(你公司)
借:應收賬款—(債務人名稱)
貸:相關科目 (需要看對方是以什麼事由轉給你們,欠款?投資?貨物補償?不同事由貸方科目不同)
㈦ 應收賬款債權反轉讓指的是什麼
反轉讓,在實務操作中的另一種說法是追索。應收賬款債權反轉讓是指保理商在受讓應收賬款債權後某些情形下,向供應商追回有關轉讓款項的情形。
㈧ 將應收債權轉為應收賬款,哪個是借哪個是貸
借:應收賬款
貸:應收債權
㈨ 應收賬款債權轉讓會計分錄
我單位將甲公司欠我們的應收賬款100000轉讓給乙公司,且銀行已收到乙公司的款90000,中間差價10000作為費用開出,分錄是否為
借:應收賬款—乙 100000
貸:應收賬款-甲 100000
收到銀行款時
借:銀行存款 90000
營業費用-服務費 10000
貸:應收賬款-乙 100000
這兩個分錄完全正確。
㈩ 債權轉讓什麼意思
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的行為。其中,饋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10)應收債券轉移擴展閱讀:
一、相關特徵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
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於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
債權讓與是基於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於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並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於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
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許可權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二、債權的構成條件
債權既然為民法上權利的一種類型,根據債權侵權行為三要件說,債權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損害、因果關系與過錯。
只是由於債權相對性帶來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債權的非直接性,學者們在討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時,標准比侵害物權時要嚴格得多。這主要體現在對行為人過錯的認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