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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項債券的報告

發布時間:2021-03-17 12:47:50

⑴ 專項債券基金構成及比例

專項基抄金一般是社會團體專項襲基金,是指社會團體利用政府部門資助、國內外社會組織及個人定向捐贈、社會團體自有資金設立的,專門用於資助符合社會團體宗旨、業務范圍的某一項事業的基金。全國性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總額超過一百萬元人民幣(含一百萬元或等值外匯),地方性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總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含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匯)的,應當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社會團體的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是社會團體的一類特殊的分支機構。

⑵ 公司申請債券上市需符合什麼條件

證券法規定,公司申請其公司債券上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這是指公司債券自發行日到還本付息日的期間不短於一年。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其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據此,可以計算和確定該公司債券的期限長短。
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這是指發行人所申請上市的該種和該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發行額在5000萬元以上。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符合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可以多次發行公司債券,其累計發行額,即:尚未到期的各次發行的各種債券(如期限長短不同,利率不同,可轉換或不可轉換等)的總發行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為此,具體申請哪一次發行的哪種債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則要求該次發行的該種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額在5000萬元以上。
3.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這是指發行人一直處於具備公司債券發行條件的狀態,也就是說發行人應當保持公司債券發行時的信譽狀態,而使該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實現,並且該公司債券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如果喪失發行公司債券具備的條件,那麼該公司債券到期時在還本付息上將發生風險。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⑶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債券上市指經由政府管理部門批准,債券在證券交易所內買賣。根據我國《證券版法》第57條的規定,權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實踐中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制定了基本相同的債券上市規則:(1)經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公開發行;(2)債券的實際發行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含1億元);(3)債券的信用等級不低於A級等條件。

⑷ 項目單位申請中央預算投資是否還可以申報地方專項債券

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就是列入中央預算的,有中央直接劃撥資金投資的基建投資項目,這個應該有中央國務院的核准批文,單位有中央劃撥資金的指定銀行的專用帳戶,企業要編制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資金來源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表。
並不是只要廠子為中央企事業的下屬單位,廠的基建投資是否屬於「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的。只要資金不是中央直撥,就不是的。

⑸ 關於要求對金融債權專項執行,申請書

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享有權利人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雖然債權和物權同屬財產權的范疇,但債具有相對性、可轉讓性和可代位清償性等特點。債權是一種對人權,當一項債的關系確定時,不論發生的根據如何,它的債權人、債務人就已經確定,債權人的請求權原則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債權人對自己所擁有的債權行使處分權,衍生出債權的「可轉讓性」和「可代位清償性」。債權的代位清償性,為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提供了理論基礎,換句話說,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是債的相對性的突破,是基於債權代位權而採取的措施。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大部分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而被執行人的財產除了動產、不動產外,另一部分就是依法擁有的債權。在執行過程中,當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被執行人常常通過行使對自己債權的處分權,由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或稱第三人)代位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或申請法院執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所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是司法實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作出了較為具體的專項規定,使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根據該規定,代位執行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這里的不能清償債務不同於作為破產原因的不能清償,而是指被執行人暫時無償還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償還能力,而不能理解為根本無償還能力,否則即應執行終結或進入破產程序。反之,若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就沒有必要將被執行人的債權作為執行標的。需要注意的是,評價被執行人能否清償債務應排除不能作為執行標的的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費用、生活必需品或生產、經營的必備財物等,而只能以此外的財產及資金為限。 2、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本案以外的」是指法律文書確定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是法律文書中確定要承擔責任的第三人。這里指的債權,必須是已經到期的債權,即使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即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對未到期債權,被執行人無履行請求權,申請執行人也自然無從代位行使。關於債權是否到期應作具體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為准;有約定期限的以約定期限為准;既無法定期限也無約定期限的,原則上被執行人可隨時要求第三人清償,與此相應,申請執行人可隨時申請代位執行。當然,對於未到期債權,第三人如自願提前履行,申請執行人也應有權申請代位執行。這種到期債權是現實的債權,不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債權,不能附有條件或期限。在執行過程中,還應注意三點:一是被執行人與案外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是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違法所得、犯罪所得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作為債權債務關系予以保護;二是被執行人對案外第三人擁有的權利,必須是金錢、有價證券等可執行債權,物權和人身權利不能成為代位執行的標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6條還明確:被執行人收到履行通知書後,與案外第三人惡意串通,放棄債權或延緩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或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這時的異議如果僅僅是對履行期限所提出的,也應認為其異議無效。 3、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代位申請執行在開始上只能採用申請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發動。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享有是否申請代位執行的權利,只有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職權作出是否適用代位執行的決定,而不能不尊重其權利自主決定。如果人民法院可依職權發動代位申請執行程序,不僅會剝奪申請執行人的處分權,有悖於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還有可能出現申請執行人不願意接受第三人給付的情況。人民法院發現有可以代位執行的對象,可以向申請執行人提供並加以指導。代位執行涉及諸方面具體問題,故應以書面形式申請為宜。申請書可以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向正在執行該案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並寫明第三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地址、住所等基本情況,以及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實、原因、財產狀況以及要求第三人給付的數額等。對申請書人民法院不進行審查,只要當事人能提供有關借據、欠條、生效法律文書等證明其享有債權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後,還應當製作履行通知書,並送達第三人。(作者單位:江西鄱陽縣人民法院)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對方宣告破產,並且法院已經受理的,是需要申報債權,並且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⑹ 那位老師做過債權債務專項審計報告,麻煩發一份模版給我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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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2015年預算債券規模多少

剛剛通過的2015年預算報告提出,2015年地方公共財政赤字5000億元,政府性基金收支差額1000億元,國務院均批准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予以彌補。之前,財政部新聞發言人在兩會期間的記者招待會上宣布,「報經國務院批准,近期財政部已下達地方存量債務1萬億元置換債券額度,允許地方把一部分到期的高成本債務轉換成地方政府債券」。

「上述地方政府債券各有用途,預計絕大部分都將採用地方政府自發自還的方式發行。」中債資信公共機構首席分析師霍志輝說。

霍志輝介紹說,按照新預演算法第35條「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的相關規定,今年國務院批復分別發行5000億元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和1000億元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需要指出的是,從2015年起,我國對地方一般債務比照中央國債實行余額管理,在限額內當年到期債務可以借新還舊,不再採取在發債額中扣抵,這也就意味著,今年發行的5000億元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將不包含2015年到期地方債券還本支出的資金。因此,整體來看,2015年預算報告中提到的地方政府一般債券5000億元和專項債券1000億元,將分別按照新預演算法規定用於預算內必要的建設投資支出,以及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建設支出。

「發行1萬億元的置換債券,則是我國穩步解決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償還問題的有力舉措,也是中央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思路的一貫延續。」霍志輝說,去年國務院發布的「43號文」《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明確提出:「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各地區可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以降低利息負擔,優化期限結構,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項目建設」。因此,此次國務院批復1萬億元置換債券額度將全部用於置換地方政府一部分到期的高成本債務。這只是債務形式的變化,不增加債務余額,也不會增加今年的財政赤字。同時,由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目前尚在清理甄別過程中,未納入財政預算報表中,這1萬億元的置換債券在2015年預算報告中無法體現。

霍志輝表示,作為信用債券的一種,地方政府債券一直是在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進行公開發行,由市場投資者進行購買。

2014年財政部已在10個省、市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而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此次兩會期間的答記者問時明確提到「今後絕大部分都准備要地方自發自還了」。因此,可以預計,2015年的地方政府一般債券5000億元和專項債券1000億元將會進行公開發行,且絕大部分都將採用自發自還的方式。

「既然『43號文』已經明確地方政府可以發行債券置換存量債務,那麼批復的1萬億元置換債券實質上就是地方政府發行的用於置換存量債務的一般債券或專項債券。」霍志輝分析道,比照國債余額管理的規定,只要在限定債務余額內,地方政府可根據自身置換需求,在國務院批復的額度內自行選擇一般債券的發行規模。而考慮到目前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政府融資平台通過土地抵質押貸款而形成的,因此以未來土地出讓收入為支撐發行專項債券來置換高成本債務也將是地方政府較好的選擇。「市場傳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購買置換債券並不可行。置換債券將按照正常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程序,在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發行,由市場投資者選擇購買,且預計絕大部分也將採用自發自還的方式。」他說。

⑻ 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區別

專項債券(收益債券)和一般債券(普通債券)的區別:前者是指為了籌集資金建設某專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後者是指地方政府為了緩解資金緊張或解決臨時經費不足而發行的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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