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可轉債:債券與權證是相結合的,也就是說賣出債券的同時必然伴隨著內轉股。賣出和轉股兩個動作容同時完成。
分離可轉債:債券與權證完全分離,二者沒有任何關系。相當於你持有一份債券,另外持有一份權證。在賣出債券的同時可以不實現轉股。你完全不必考慮二者的關系,就按債券和權證各自的特徵進行操作就可以。
你是股票持有者的話沒有必要考慮這個問題。就像你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那個公司同時也發行債券和權證,這樣的公司很多。至於債券和權證對於股價走勢的影響另當別論。
⑵ 什麼是分離交易可轉債,它和非分離交易可轉債有什麼區別
分離交易可轉債是一種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可分離為純債和認股權證兩部分,賦予了上市公司一次發行兩次融資的機會。分離交易可轉債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它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
2006年末出台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首次將分離交易可轉債列為上市公司再融資品種,並對其發行條件、發行程序、條款設定等方面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
區別:
一、發行資金成本不同
兩者的認股權均具有促銷公司債、降低發行公司利息負擔的作用,因為普通可轉債本身只是一個產品,而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則更近似兩個產品,所以普通的可轉債的發行成本通常較可分離交易可轉債要低。
二、投資者的資金量佔用不同
對投資者而言,行使可分離交易可轉債所附帶的認股權時必須再繳股款;而普通的可轉債在轉換成股票時則不需要再繳納股款,投資資金較容易控制。因此,投資可分離交易可轉債並且行權,會佔用投資者更多的資金。
三、贖回條款存在與否的不同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權證與公司債部分在上市之後分離的特徵,使得發行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公司無法用任何發行條款去強制或約束投資人去行權,而只能用一些策略誘使投資人提前行權。至於普通的可轉債就可採用贖回條款強制投資人行使轉換權利。
四、對發行人財務結構的影響不同
普通的可轉債在轉換股票時,公司的負債自然減少。但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即使認股權被行使,該發行公司對債券的債務也將持續至債券期滿為止。。
五、行使比例不同
普通可轉債在轉股市,可轉債的面值和轉股價決定論可以轉股的數量,而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則依條款規定的行使比例認購新股,認股數量與債券面值無關,只與契約條款的規定有關。
六、交易形態不同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對於發行人而言是發行兩種有價證券;而發行普通可轉債就是一種有價證券。
七、認股權的存續期限不同
我國即將面市的可分離交易可轉債中,認股權證的存續期與較公司債的存續期要短,因此,認股權證處於價內的機會較普通可轉債的權證部分要低,時間價值占認股權證價值的比重會更大。
(2)不可分離可轉換債券擴展閱讀:
分離交易可轉債的優勢:
第一,投資者可以獲得還本付息,由此給發行公司的經營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
第二,當認股權證行使價格低於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通過轉股或轉讓權證在二級市場上套利,而毋須擔心發行人在股票市價升高時強制贖回權證;而當認股權證行使價格高於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選擇放棄行使權證,而權證往往是發行人無償贈予的。
⑶ 可轉換債券與不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債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措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又被稱為固定利息證券。
⑷ 可轉換債券可以分為非分離和可分離兩種類型。 (判斷)
正確,可分離只是把傳統的轉債中的嵌入式期權從轉債中分離出來交易,非分離的即是傳統的轉債。
⑸ 什麼叫可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簡述發行的目標和風險
可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實際上就是把傳統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所嵌入的期權部分進行獨立分離,形成權證和純債兩個各自獨立部分進行交易。
其發行目標是可以獲得較低的債券融資成本,一般權證部分都是屬於歐式看漲期權,且一般存續時間是自該權證上市交易日算起的兩年內行權,若到期行權時,發行者的股票價格高於該權證的行權價格時,一般都會被行權,並且行權則會額外得到一筆股權融資,從而減輕未來純債部分償付本金的壓力,必須補充一點,純債部分的存續期要比權證部分的存續期要長,一般純債部分的存續期多數少則五年,長則達到八年。
其風險主要源於權證部分很多時候是歐式看漲期權,若期權存續期內發行者股票價格明顯高於該權證的行權價格時都不能像傳統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那樣有提前回售條款,可以讓投資者提前行權,所謂提前回售條款就是發行者股票的價格在轉股期內的某段時間內連續多少個交易日或連續多少個交易日內有多少個交易日高於轉股價格30%以上就可以被發行者實施提前贖回條款,而提前贖回的價格一般要比該傳統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價值要低,由於這種情況導致存在期權到期時發行者股票的價格達不到行權價格而得不到額外一筆股權融資,從而產生對於未來純債部分到期時的償付壓力,且傳統可轉換債券一般是自發行日算起的六個月以後到債券到期日前都可以讓投資者實施轉股,也就是說傳統可轉換債券的轉股期要比分離債的權證部分要長。
⑹ 從融資角度看,可分離債券與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可分離債券:可分離債券,又稱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它是指上市公司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同時附有認股權證,是公司債券加上認股權證的組合產品。
2、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
二、優點不同
1、可分離債券:
(1)單筆分離轉債的發行規模較大,屬於證監會鼓勵方式,因此容易得到發審會通過;
(2)通過附帶贈送股本權證後,分離轉債債券部位的債權融資成本較低,因此可以看到分離債的年限超過一半都是6年;
(3)權證行權價格的溢價幅度相比傳統轉債普遍較高,唐鋼和武鋼溢價高達20%,股權融資成本降低,而且公司通過行權比例的控制可以使得最終的股本攤薄比例並不與發行規模直接相關,公司可控制的餘地上升;
(4)如果股本權證最後行權,公司相當於實現了兩次融資.
2、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6)不可分離可轉換債券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3、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
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⑺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與普通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1.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它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
2.分離可轉債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有利於發揮發行公司通過業績增長來促成轉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轉債發行人往往不是通過提高公司經營業績、而是以不斷向下修正轉股價或強制贖回方式促成轉股而帶給投資人的損害。且上市公司改變公告募集資金用途的,分離交易可轉債持有人與普通可轉債持有人同樣被賦予一次回售的權利,從而極大地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3.普通可轉債中的認股權一般是與債券同步到期的,分離交易可轉債則並非如此。分離交易可轉債「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因為認股權證分離交易導致市場風險加大,縮短權證存續期有助於減少投機
⑻ 什麼是可分離交易可轉債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全稱是「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附認股權的公司債券是公司發行的附有認購該公司股票權利的債券。這種債券的購買者可以按預先規定的條件在公司發行的股票時享有優先購買權。預先規定的條件主要是指股票的購買價格、認購比例和認購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