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超日太陽的債務違約
*ST超日3月4日晚間公告稱,「11超日債」本期利息將無法於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額支付,僅能夠按期支付共計人民幣400萬元。至此,「11超日債」正式宣告違約,並成為國內首例違約債券。
公告顯示,*ST超日於2012年3月7日發行的「11超日債」至2014年3月6日將期滿2年,第二期利息原定付息日為2014年3月7日,利息金額共計人民幣8980萬元,每手「11超日債」(面值1000元)應派發利息為人民幣89.80元。該債券的發行規模為10億元,票面利率為8.98%,保薦人、主承銷商、債券受託管理人為中信建投。*ST超日說,鑒於公司目前僅落實付息資金共計400萬元,因此將於付息日就每手「11超日債」派發利息4.00元。也就是說,付息比例僅為4.5%。
至此,「11超日債」正式成為國內首例違約的債券。這同時也宣告「中國式」剛性兌付的最為核心的領域—公募債務的「零違約」被正式打破。稍早之前,「11超日債」債權人已經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訴訟,狀告深交所和中信建投證券,不過已經被駁回起訴。
⑵ 投資的債券發生違約是什麼意思
投資者應了解的四件事:
一、債券違約後的主要救濟途徑
「違約」中的「約」代表的是合約或合同,「違約」就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延伸到債券市場,廣義的「債券違約」囊括發行人對其與投資者之間協議中任何條款的違背,除了常見的發行人未如約兌付債券本息之外,還可能包括發行人增加對外擔保、轉讓重大資產或者整體負債規模超限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當然,最為常見或本文聚焦的是狹義「債券違約」,即由於信用風險導致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包括在債券到期之前出現解散、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明顯喪失清償債券本息能力的情況。
違約發生後,視違約程度、債務人財務狀況、債權人權利狀況等因素,債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種救濟途徑:
一是自主協商。一般來說,如果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最終償債可能性較高,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同時在無增信措施條件下,司法處理並不一定帶來處置上的優勢,在多種權衡之下債權人傾向於選擇自主協商方式,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在自主協商過程中,債務人可就後續的償債安排與債權人協商達成一致,包括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如果債券設定了擔保,投資者可以通過擔保代償方式解決。從實踐來看,佳兆業海外債券持有人在其違約之後主要採取上述方式,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債務重組方案。
二是違約求償訴訟。在違約求償訴訟方式下,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並有持續的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不滿足資不抵債等破產申請條件,因此債權人可以對債權人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損失賠償額、逾期利息等。
三是破產訴訟。如果協商未果,債務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情況,那債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產訴訟的絕殺招。在破產訴訟方式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通常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且最終進入破產程序的多為有擔保的債權人,這主要是由於這類債權人在財產清償順序中較為靠前,有較強硬的話語權,償付率占優勢。在破產訴訟途徑下,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重整或破產清算或參與債務人申請的和解程序。在以上三種救濟方式中,違約求償訴訟和破產訴訟均屬於司法訴訟,一旦啟動相關流程,通常有明確的司法程序和要求,投資者能夠發揮的作用也主要是積極參與和表達訴求,剩下的事要看債務人的實際情況而定,處置時間也比較長,通常以年為單位計算。
從國內已經發生的債券市場風險事件來看,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同捷科技、華銳風電等均以協商方式解決,前兩者由擔保代償,同捷科技通過配股籌資兌付,華銳風電通過資本金轉增股本、由引入的戰略投資者出資償付;湘鄂債持有人已經提出違約求償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上海超日經過破產重整後實現全額償付。
二、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方式與工具
總結國內外債券違約處置案例來看,債券持有人可基於救濟途徑選擇不同償債保障工具,具體來看包括以下幾類:
(一)行使擔保權
擔保包括物權擔保(物保)和保證(人保)。在債券中使用的物權擔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質押,使用的保證主要包括大型企業、專業擔保公司以及個人無限連帶責任等形式。當債券違約時,設置了擔保物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就抵、質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但在此之前,債券持有人應注意謹慎衡量擔保物(權)價值、避免擔保物價值不足。而設置了保證條款的債券持有人有權根據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或擔保函等文件中擔保條款對保證的責任形式、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等事項的約定,及時行使求償權。在實踐中,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採取擔保代償的方式解決了兌付危機。在後續研究中,我們會結合具體案例對實際操作中投資者在行使擔保權或追加擔保時等需要注意的擔保物權的設立和生效、抵押物或抵押權的管理以及抵押物處置等細節問題進一步的探討。
(二)應用償債保障條款
目前,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常見的償債保障條款可分為兩類:一類圍繞債項償還本身設計,如提前兌付或行使回售權條款。一般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兌付或要求行使回售權,主要取決於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等文件的約定。在雙方約定的觸發條件之外,債券持有人需關注是否滿足提前兌付的法定條件。在此種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如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存在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期債券本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債券持有人依據該條款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息的,需有確切證據證明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等情況。具體上述各種情形在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有待進一步探討。
另一類償債保障條款則通過干預公司的運營治理來間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債權安全。對於長期債務,投資人不滿足於以不確定性的附屬資產來進行違約後的彌補,而是介入公司的日常經營行為、資本運作及管理層的其他重大決策,從源頭上避免債券持有人處於不利地位。該類條款主要包括對再融資活動的限制、對資本支出的限制、對投資和資產出售行為的限制、財務指標維持在某一水平等。從國外來看,上述條款,尤其是融資行為限制條款、投資活動和資產出售限制條款的使用較為普遍。
(三)開展債務重組
在自主協商或破產訴訟過程中,債務重組的方式可能都有涉及,一般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的主要途徑。債務重組本質上是雙方在協商基礎上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來看,債務重組主要涉及資金的籌措和償債談判兩個環節,對債券持有人而言,資金的籌措環節主要影響償債資金來源,償債的談判環節則主要影響償還的方式和比例等問題。
在資金的籌措方面,債務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資產出售、引入戰略投資者、獲取原股東支持等。一般情況下,在出現兌付危機或已經違約的情況下進行資金的籌措並非易事,債務人根據不同財務狀況可以選擇的途徑也有所不同:
首先,資產出售的方式將企業其他資產如設備、經營權、租賃權等資產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轉讓,獲得價款來清償債權人。該種方式較為簡單,但通過該方式籌措資金可能受到是否可以得到滿意的估值、可能會進一步引發違約的危險等制約。
其次,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形式引入戰略投資者。一般操作流程是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並讓渡給投資人,作為投資人注資的對價,投資人注資通常專項用來償付本息及相關費用,華銳風電在應對11華銳債01的兌付危機時即採取上述方案。
最後,獲取原股東的支持,具體包括配股籌資和減持股票等。配股籌資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業向原股東進行股權融資,籌措資金,例如上海同捷科技最終解決11楊浦SMECN1兌付危機的方式就是面向原股東配股籌資。減持股票亦是原股東進行財務支持的方式,例如湘鄂債。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債券持有人對債務人能夠採取的籌資措施和備選方案應有所了解,以提高求償過程中的主動性。
在償債方式上,債權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展期、削減利率或本金、折價交易、債轉股等。對原有債項條款進行調整(包括針對期限、利率、本金等方面的調整)是比較常見的債務重組方式,例如佳兆業對境外債券持有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即對期限和利率進行調整,希望通過展期和削減利率來降低債務負擔。折價交易由債權人低價回收債務,而債轉股將債權轉為股權。在實際債務重組方案中,上述工具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此前,江西賽維在對其海外發行的高收益票據債務進行重組時就採取了多樣化的處理方式,如現金贖回、債轉股和轉為可轉債等。債券持有人需審慎考慮債務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理性決策,不輕易錯過獲得更高償付率的機會。債務重組過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尤其在眾多主體參與的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將面臨怎樣的選擇以及如何做出理性決策是債務重組方式下值得進一步探討之處。
(四)申請財產保全
違約求償訴訟主要適用於債券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不滿足破產訴訟條件的情況。一般採取違約求償訴訟的債權人債務到期日相對於其他債權人的更早,因而在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的條件下只提起違約求償訴訟可以更大可能地提高債權人的獲賠率。在訴前或訴中,可能因債務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使得債權人受到其他損害的,債權人可以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訴中財產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債權人的財產,限制當事人行為,防止財產流失。
(五)強制清算資產
破產清算制度通過在法律程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清算,並將可分配財產在有關權利人(主要是債權人)間實現較為公平的清償,因而沒有更多的措施可以採用。在財產分配順序上,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參與機構
債券違約之後,投資者在追償過程中可能與各類機構打交道,也需要參與到部分機構中表達自身訴求。總的來看,在不同的救濟途徑之下,債券違約處置主要包括以下三類機構:
一是一致行動協調機構。債券持有人一般人數眾多且較為分散,在債券違約處置中需要一致行動協調機構來統一持有人意見,表達其訴求。常見的一致協調機構包括債券持有人委員會和銀行債權委員會。以佳兆業為例,海外債券持有人成立了特設委員會,聘請律師事務所參加與佳兆業方面的談判,集中表達債券持有人的意見。
二是顧問機構。債券違約處置中,債務人和債權人需要多方中介機構的參與和配合。在債券違約處置過程中,尤其是債務重組中,債券人和債務人可能會聘請不同的財務顧問、審計師、法律顧問等。越是復雜的債務重組,如債務人為跨國企業集團,需要聘請的顧問機構越多,例如在世紀之交的粵海債務重組過程中,參加的中介機構近100家。
三是司法機構及其指定機構。在採取司法救濟途徑的違約處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參與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其通常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承擔接管債務人的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等主要職責。該類參與機構的特點是職責法定且需遵循諸多硬性規則。實踐中,各類參與機構的參與度如何,是否實現了最初設計的角色、功能,在輔助投資人處理違約事宜中發揮多大的功能等也與投資人密切相關。
四、債券違約處置的依託實現機制
從債券持有人的角度出發,在債券違約過程中自我權益保護的主要依託實現機制包括債券持有人大會制度和受託管理人制度。
債券持有人大會是具有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的集體議事機構,是債券持有人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實現機制。從國外情況來看,賦予債權持有人團體以法定的地位和權力是較為普遍的做法,並會在相關規范中對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性質、地位、職責、召集、決議效力等問題予以規定。在決議的效力方面,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決議需經法院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從國內對該項制度的規范情況來看,主要對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事由做了強制規定,而會議的具體召集、流程、表決等細節問題則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決定持有人會議制度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程度大小的關鍵問題則是大會通過的決議的效力問題。但國內現有規范體系並未明確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效力問題,導致在實踐中大會的決議並不必然得以實現,如發行企業可能會以募集說明書中的既有約定對抗決議。所以,除非在相關文件中做出明確約定或有法律明文規定作為依據,否則即使大會費盡周折做出決議,其不必然得到執行。另外,在程序方面,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難以召集持有人、開展不順暢等問題。根據持有人會議制度目前的狀況,投資人應更加重視相關文件中對持有人會議制度的約定條款,為持有人會議作出的決議的執行提供充分的依據,做好鋪墊。
受託管理人制度是債券管理的組成部分,該制度有利於降低債券持有人一致行動成本,對發行人形成一定的監督和制約,從而保障債券持有人權益。從國外情況來看,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較為成熟,在受託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權利與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2014年修訂後的《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按照規定或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從執行現狀來看,我國債券受託管理人更多的是發揮組織者、協調者以及持有人會議決議的執行者的角色,尤其是承擔風險管理職責方面,受託管理人較為被動,一方面是由於與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存在協調問題,另一方面則是受託管理人無明確責任約束,其與債券持有人的法律關系要辨明,在此基礎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而界定受託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⑶ 11超日債的事件簡介
公告顯示,*ST超日於2012年3月7日發行的「11超日債」至2014年3月6日將期滿2年,第二期利息原定付息日為2014年3月7日,利息金額共計人民幣8980萬元,每手「11超日債」(面值1000元)應派發利息為人民幣89.80元。該債券的發行規模為10億元,票面利率為8.98%,保薦人、主承銷商、債券受託管理人為中信建投。
*ST超日說,鑒於公司僅落實付息資金共計400萬元,因此將於付息日就每手「11超日債」派發利息4.00元。也就是說,付息比例僅為4.5%。
至此,「11超日債」正式成為國內首例違約的債券。這同時也宣告「中國式」剛性兌付的最為核心的領域—公募債務的「零違約」被正式打破。稍早之前,「11超日債」債權人已經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訴訟,狀告深交所和中信建投證券,不過已經被駁回起訴。
⑷ 「11超日債」會成為中國大陸第一支違約的公司債么大神們幫幫忙
中國債市史上首單違約悄然到來。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專*ST超日」)發布公告稱,屬「11超日債」本期應當兌付的8980萬元利息只能支付400萬元,至此,中國首例打破剛性兌付的事件終於爆發,而多數分析人士對此「壞消息」卻表示,「11超日債」違約將打破剛性兌付這一扭曲的潛規則,是債市市場化的必經之路。
⑸ 11超日債是什麼
*ST超日3月4日晚間公告稱,「11超日債」本期利息將無法於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額支付,僅能夠按期支付共計人民幣400萬元。至此,「11超日債」正式宣告違約,並成為國內首例違約債券。
事件簡介
*ST超日3月4日晚間公告稱,「11超日債」本期利息將無法於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額支付,僅能夠按期支付共計人民幣400萬元。至此,「11超日債」正式宣告違約,並成為國內首例違約債券。
公告顯示,*ST超日於2012年3月7日發行的「11超日債」至2014年3月6日將期滿2年,第二期利息原定付息日為2014年3月7日,利息金額共計人民幣8980萬元,每手「11超日債」(面值1000元)應派發利息為人民幣89.80元。該債券的發行規模為10億元,票面利率為8.98%,保薦人、主承銷商、債券受託管理人為中信建投。*ST超日說,鑒於公司目前僅落實付息資金共計400萬元,因此將於付息日就每手「11超日債」派發利息4.00元。也就是說,付息比例僅為4.5%。
至此,「11超日債」正式成為國內首例違約的債券。這同時也宣告「中國式」剛性兌付的最為核心的領域—公募債務的「零違約」被正式打破。稍早之前,「11超日債」債權人已經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訴訟,狀告深交所和中信建投證券,不過已經被駁回起訴。
⑹ 什麼是超日債違約
首先,從寬松的違約標准來看,現在就說超日債違約還為時尚早。按照嚴格的違約標准,之前的山東海龍、江西賽維和新中基等都屬於違約了。目前來看,違約概率確實不低。
和之前的中誠信託30億礦業項目類似,有些專業人士總是喊著違約不發生、市場定價扭曲的思想,為違約喝彩,認為市場應該經歷違約才能讓市場健康發展。而不少老百姓,可能會感性的認為一旦這個債券違約,會出現市場崩塌的局面。
實際上,我認為超日太陽,只是一個普通的公司而已,超日債只是20萬億規模的債券市場里的一隻規模10個億的債券而已,不必大驚小怪。中國的債券市場,死了超日,也照常營業。沒有什麼大不了的。
另外一方面,超日債違約,確實會產生較大的影響。短期的,會對其他目前財報虧損、評級較低的債券造成較大的沖擊(今天許多債券跌幅2%以上),而更長期的和廣泛的,未來債券發行的利率分化區間會更大:原來大家資產好的和差一點的,發行利率區間可能在5%-8%,這個事情一出,以後發債得5%-10%了,甚至那些質地相對較差的公司,中短期就不要指望發債來融資了——市場從來就是在過度反應和反應不足之間來回震盪的。另外,還會對債券監管、債券評級公司等相關環節的工作造成一定沖擊的:短期之內只能更嚴格。 所以,說大了,這個事情,其實會對債券市場的發展進程造成一定的沖擊,比如近幾年推出的私募債,如果沒有這個事情,可能發展速度每年30%的增幅,但是這個事情一出,要麼發行利率上升,要麼發債後市場的購買熱情下降。這些影響純屬猜測,有錯誤、偏離的勿噴。
有的人可能會說:完了,這個超日敢違約,那其他的虧損的、基本面較差的公司不也要違約了嗎? 我們假想一個場景:張先生因為做生意虧了,沒足夠的錢還從親戚借的8980元利息,只是從口袋裡掏出鄒巴巴的400元給了親戚,然後對外宣布目前暫時無力償還剩餘的利息了。鄰里之間普遍認為這基本宣告張先生就要破產了,已經無力回天了。 然後隔壁的王先生,去年做生意也虧損了,聽說了這個事情之後,也馬上對我宣布:既然張先生不要臉了,我也不要臉了,反正我也不是縣里第一個不要臉的!反正他第一個刺激你們的底線了,我宣布了也你們也會理解和包容的,對吧?
人類的本性一般不是這樣的。當一個公司對公開發行的債務宣布無力償還的時候,我更多的願意理解為這個公司確實是有心無力,否則他不會這么做,因為當他這么做的時候,基本宣告了這個企業的死去。而其他的公司,我想天性里都是要臉的,一個人對自己的臉面的珍視和其他人對自己的臉面的珍視,應該是相互獨立的事件。 但是,外界老百姓肯定不這么看:哇,超日要完蛋了,只要開了個頭,還會有第二個超日、第三個超日。。。 我還是認為,目前的「超日」候選人中,是否會有第二個、第三個脫穎而出,現在的超日未來真的要違約是兩個相對獨立的事情,雖然也有點相關性。這種相關性主要在於類似地方政府這種角色,一看到上海違約了,好了我這個地方出一個就不是第一個了,注意力也不在我這邊了,那就出吧。但是,那些可能違約的公司的大股東,我認為多數情況下,可能還是不太願意讓自己的孩子就這么死去。是否讓他死,是綜合考慮經濟利益和社會效應的結果,而不是主要看自己是否是第一個。
債券的「不違約」、信託的「剛性兌付」, 總是被指責,但是我認為現狀是有其合理性的。我覺得不要歸咎於老百姓心態不成熟的,最根本的原因我認為在於中國社會誠信體系的缺失。正因為太多的人有被騙的經歷,有被訛詐的經歷,所以才導致我們對許多陌生和復雜的事情,第一反應是防禦安全。在一個連老人摔倒都不敢攙扶的國度,我們去懷疑許多事情是可以理解的,怪只能怪那些缺乏誠信的人對誠信體系的破。所以,你會發現我們對於金融產品、對於其他許多事情,只會簡單的分為是或不是、可靠或不可靠兩個維度。打個比方,在美國,金融機構的可信賴程度是從0-10分為十個級別。一個老百姓遇到一個陌生的金融機構或產品的時候,可能不會輕易下結論,初始的會初略的給個中間評級,後續再根據接觸的情況,上調和下調評級。他們的評價體系裡,可能比較少的隊這個機構的運營者道德層面的判斷,更多是對他專業能力的判斷。但是,我們國內是不一樣的。我們聽說了貨幣基金,先想到的是這個東西是不是騙人的,這個東西是不是可靠的;聽說了P2P,也在想可靠否,是不是騙人的。 所以,我們是兩個維度的信用:有何沒有。非常簡單。 說到這回這個超日債上,就有說法說超日債的老闆之前已經將公司的許多資產轉移至國外了——我也這么想的,我也猜測他很可能會那麼做。
或許,這個社會怎麼樣,和我們關系不大。我關心的是,我們怎麼更好的保護自己。就像開開頭我說的,超日債只是一個債券而已。我們的生活和投資還得繼續。那麼,類似超日債這樣不靠譜的債券,我們該怎麼規避?
我們先看看改公司的十大股東構成:倪開祿、倪娜、。。。。佔50%以上股份的前十大股東幾乎全部是個人,而且多數都是親戚。這樣的股東構成,本來就說明這個公司治理是有很大潛在風險的。把錢借給這樣的公司,似乎有較大的民間借貸的成分。個人色彩很濃的公司,背後沒有依靠的大樹,成為第一隻違約的債券的可能性,客觀上就要比像山東海龍這樣的國企的債券要大很多。所以,老爹是誰是很重要的。有一個靠譜的老爹,即使自己不行了,老爹也可能出來幫助自己收拾殘局。
如果真的要違約,那麼監管當局、交易所、債券評級公司鵬元、債券承銷商中信建投、天健審計事務所或許都要或多少承擔一些責任。超日債民們最大的質疑就是為什麼發債後馬上業績大變臉,出現巨虧。原本沒什麼責任的地方政府,往往在類似事情上也會參和進來,好像是因為「面子」問題,總希望協調各方來解決,他們不希望第一列發生在自己的地盤上了。
從首次發行募集來看,只有2.5億是網上發行的,所以個人投資者最多可能認購了2.5億。但是後來的交易中籌碼怎麼變化就不知道了。
最理想的結果,應該是:如果這個公司該死就去死——不了解這個行業,只能假設。其次,在債券發行過程中,如果有弄虛造假的機構或個人,應該承擔他們應有的法律責任。
另外,讓暴風雨來的更猛烈些吧。如果超日最終違約了,那麼低等級債券還有一輪暴跌。
但市場情緒的失控,就是貪婪而富有遠見者的機會。
⑺ 簡要分析當前債市違約接連爆發的原因
(一)產能過剩唱主角
從行業來看,現有信用違約事件多發生在化工、機械設備等強周期且產能過剩的行業。在經濟下行的環境下,這些行業往往出現開工率低、收入下滑、經營虧損的局面。如果再遇上銀行收縮信貸、政府政策調整,這些行業原本資金佔用率就很高,此時就很容易發生資金錯配和現金流斷裂,進而演變成債務連鎖違約問題。
公募中的超日太陽、華銳風電,私募中的中森通浩,起初都是由於產能過剩而導致信用風險蔓延和釋放。
(二)私募債違約「常態化」
從現有統計數據來看,信用違約事件仍是主要爆發在私募債中,且最終構成實質性違約的也主要分布在私募債中。私募債的發行主體多是民營中小企業,往往規模比較小,信用資質比較差,風險管理能力和承受能力都比較差。在出現資金緊張和兌付危機時,中小企業的外部融資支援也比較有限。此外,有的中小企業為了能順利發債,不排除信息披露不全面、甚至故意造假的情況。
鑒於2015年私募債到期量的增多,上述私募債違約事件並非結束而是開始,未來私募債違約或將呈現出「常態化」的特徵。
(三)擔而不保屢屢發生
由於民營中小企業資質不足,普遍需要通過擔保進行增信,擔保人多為當地城投企業和第三方擔保公司。迄今為止涉及擔保代償的信用違約事件中,很多擔保方不履行代償責任,「擔而不保」的現象十分普遍。
許多地方融資平台資金周轉壓力同樣較大,在債務兌付危機出現之後並沒有「兜底」。例如12東飛01,12蒙恆達,其擔保方均拒絕代償;12津天聯的擔保方,同樣是政策性擔保公司,但自身難保。此外,中海信達多次拒絕擔保的幾只違約私募債——13華珠債、12藍博01、12致富債。像這類擔保方,其擔保意願和能力都值得懷疑。
三、結論
2014年以來,債券違約事件時有發生,但公募債實質性違約尚未形成,ST湘鄂債違約之後,或將促進債券市場規范化、市場化的轉型。未來債券的信用違約風險將會逐步釋放。信用違約事件仍將集中在機械、化工、房地產等強周期行業和私募債上,需要關注擔保公司的違規擔保和過度擔保行為。
⑻ 超日債的違約對大陸證券市場有何啟示意義
最主要一點就是樹立風險意識,債券市場比起股票市場風險相對較小但並不是無風險,之前我國債券包括企業債券即使還不上錢也有地方政府出面或代為償還,或協調銀行幫助償還,使得風險從未顯現,也使的投資者沒有風險意識,認為不管多高利息的債券,買了都有政府兜底。而金融市場的基礎是風險與收益成正比,想要高收益必須承擔高風險。
因此,超日債違約是好事,能夠讓投資者認識到風險,也使政府擺脫不必要的責任和干預,讓市場回歸本色,市場規律真正起到作用。
⑼ 是什麼導致了首起國內公募債務違約惡性事件的發生
是盲目擴張導致了首起國內公募債務違約惡性事件的發生。
首起國內公募債務違約惡性事件的主角便是昔日的超日太陽公司,這是一家上市公司,在2010年11月——光伏產業登峰造極的時候,登上A股,成為唯一一家主板上市的光伏企業。
上市對企業來說,或許是件好事。但如果瘋狂而不知節制,那就會變成「毒葯」。
募集23億元資金後的超日,冒險進入不熟悉的LED、水處理、煉油等項目,同時還大肆進軍海外電站等項目。讓其董事長倪開祿沒有預料到的是,此時的光伏市場遭遇「寒流」,瘋狂的擴張造成了嚴重產能過剩。2011年,遭遇歐美反傾銷反補貼的「雙反」訴訟,光伏企業處境更為艱難,隨後的補貼下調使得光伏產業的「寒冬」真正到來。
為自己購買防彈加長賓士,為公司高管建「超日半島」別墅群的倪開祿,怎麼也想不到會有資不抵債的這一天。
資金的魔力就像吸毒,一旦陷進去就是萬丈深淵。國人一貫追求「做大做強」的思維習慣也讓超日難以自拔。據說當時光伏業內最流行的說法是「Swanson定律」———規模每擴大一倍,成本下降20%。
在上市僅僅不到半年後的2011年,跨國界、跨行業擴張的超日就申請發行公司債,規模10億元,債券票面利率為8.98%,存續期限為5年,是為「11超日債」。彼時,行業龍頭無錫尚德和江西賽維已深陷危機不能自拔。然而,在9%高利率的誘惑下,雖然超日公司盈利面已出問題,「11超日債」依然獲得投資者追捧。
埋在債券市場的那顆信用違約「炸彈」,終於還是被超日公司引爆。2014年3月,「11超日債」本期利息8980萬元已無法按期全額支付,超日公告說,只能支付400萬元——這還是從「牙縫里」擠出來的。
3月4日,上海超日不得不宣布違約。「11超日債」打破了中國債券市場零風險的記錄,成為中國債市第一個違約案例被載入了金融史。此前,許多人認為公司債和國家債一樣安全。
超日沉浮,令人唏噓,這家上市還不到4年的公司就瀕臨破產。當時,就有學者分析說,超日藉助資本市場實現「騰飛」的時候,企業還遠未達到上市公司的管理水平,現代企業制度沒有健全,這才導致一連串的重大決策失誤。
⑽ 超日信用債若違約,投資者是不是會血本無歸
股票ST了,債券就停止上市流通了,變成「超日暫停」。不過只要不破產清算,債券都不會血本無歸,而且到2015年3月,這個債券還有回售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