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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債券保護制度

發布時間:2021-03-15 15:26:21

❶ 列舉並簡要評述合同法總則部分有關保護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

安全價值在新合同法總則中的主要表現:
1、訂立程序的規范化
現行的三大合同法都沒有關於合同訂立程序的規定,這不僅給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帶來很大不便,而且使得當事人就合同成立問題發生爭議時缺乏處理的法律依據,新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合同成立應具備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並且詳細界定了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條件,承諾的效力、形式及承諾的撤銷與撤回的條件,同時還要規定了違背要約和承諾所承擔的責任等,最大限度地保證了交易的安全。
2、合同義務的擴張化
新合同法增加了前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及附隨義務的規定。前合同義務指締約人雙方為簽訂合同而進行接觸磋商時所產生的注意義務,如協助、照顧、通知、保密等義務。後合同義務指合同消滅以後,當事人基於誠實信用所應當承擔的保密、協助、通知的義務。附隨義務指在合同的履行中,當事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所應當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前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附隨義務的規定使得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中受到了「無微不至的法律關懷」,最大限度的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
3、代理制度的完善化
新合同法不僅明確規定了一般代理制度、表見代理制度,還進一步規定了相對人的撤銷權、催告權、催告期限以及撤銷、催告的形式等等,使得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明確具體,保證了交易的安全可靠。
4、免責條款的限制化
免則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現代社會,由於科技的發展和生產力的提高,越來越多的風險使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避免,通過免責條款,將各種風險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有利於刺激交易的發展。但是,免責條款經濟合理性的前提是其內容本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新合同法對免責條款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即對「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和「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兩種情形不準約定免責,以保證交易安全和合同正義。
5、同時履行抗辯、後履行抗辯、不安抗辯制度的確立
所謂抗辯權指權利人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時,義務人對請求權的存在無異議,而以另外的法律事實為依據,拒絕履行義務的權利。對於雙務合同來說,先履行的一方總是存在著較大的風險,為了保證先履行一方的交易安全,新合同法確立了同時履行抗辯、後履行抗辯、不安抗辯制度。即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經營狀況惡化等情形的,有權中止履行。
6、合同保全制度的使用
合同保全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形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如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又如,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7、格式合同的規制化
隨著社會經濟活動頻率的加快,保險、銀行、郵政、旅遊、 運輸等定式合同在我國的使用越來越普遍。定式合同的使用,適應了社會經濟生活的高效率、快節奏,促進了企業的合理經營,降低了成本。但從微觀上看,定式合同的擬制人往往會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訂立有利於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損害交易安全。新合同法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又如「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8、預期違約責任的應用
逾期違約是英美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肯定、明確地表示它將不履行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預見到另一方到期將不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按照傳統的合同法理論,當事人一方不能追究另一方的責任,這勢必影響到當事人一方交易的安全,新合同法本著與國際接軌的理念,明確規定了預期違約責任制度,即「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當違約責任」

❷ 合同法上的完全債權和不完全債權有什麼區別

完全債權依據所謂完全債權,是指具有債權的全部效力的債權。
效力完全的債權最利於債權的實現,達到債權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項效力的債權為不完全債權。法律對完全債權和不完全債權的保護力度、配置制度不盡相同
合同債權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

❸ 合同法如何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合同法已在第七十三條專門作出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只爭朝夕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按照這一規定,債權人在自己的債權不能實現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要求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債權人的這一權利,法律上叫代位權。不過,債權人在行使代俠權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債權人只能針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到期債權,債權人不能向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代位權。這是因為債務人的債權沒有到期,第三人沒有向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這時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直接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實際上就是要求第三人提前向債務人履行,這對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無疑是一種傷害。

第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應當是必然導致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原因,即債務人不收回到期債權,債權人的債務就不可能得到償還。如果沒有出現上述情況,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例如,債務人欠債權人10萬元,但債務人除自己有20萬元的財產外,還有10萬元的到期債權。在此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償還債務,而不能行使代位權。這是因為債務人在不行使到期債權的情況下,也能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因債權人的損失水是由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造成的,所以債權人無權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

第三,債權人對於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能行使代位權。從司法實踐看,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主要有:工資、撫恤金、安置費、養老金、退休金等。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之所以不能行使代位權,主要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維持自身生活需要的基本權利。

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除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按照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不能由自己直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提出,而應當由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在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代位權的條件,並通過判決蝗方式予以確認後,再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提出行使代位權,而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按照債權人的要求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同時,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只能以自己的債權為限,否則將會對債務人的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❹ 談談如何在合同法上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制度措施、

1、債權人的代位權、撤銷權,都是合同法為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
2、定金和違約金制度;
3、擔保制度,如抵押、質押和留置。

❺ 合同法關於債權債務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一、合同法中關於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義務轉移理論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二、合同法中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
1、廣義的合同義務轉移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如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這種形式的特點在於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並未達成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並不由此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是自願替代債務人履行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是指狹義上的合同義務轉移,即債務承擔的情況,第三人代為履行並不是合同義務轉移。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著兩種形態:
一是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二是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繫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因此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合同一方在債務轉讓時,應當嚴格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來實施,以免為自己留下後患。
對債權債務轉讓合同法中規定的法律條文如上所述,由於在生活中進行債權債務轉讓的情形一般涉及的金額都比較大,因此必須要有必須的法律流程,這樣才能夠減少一些隱患,可以更好的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更好的實現。這方面的內容我們還是有必要進行相應的了解。

❻ 合同法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條文有哪些

在一些有關商業的電視劇中,我們會看到或者聽到合同債務,合同債務轉移這樣的詞。對於不是很了解這方面內容的人來說,或許就只是一個名詞,但是什麼是合同債務轉移呢?合同債務轉移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呢?律師365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債務,履行,債務人,合同,債權人,當事人合同債務轉移某公司與甲(個人)共同出資建立乙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出資沒有及時到位,但甲對丙公司擁有債權,甲便要求丙公司替其向乙公司償還該筆出資,因該出資款一直沒有到位,故乙公司解散。在清算時甲卻以債務轉移為由,要求乙公司退還其出資額,由於當初甲出資並沒有到位,乙公司不可能退還其出資,故而產生訴爭。在該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第三人代為履行問題,這與合同法中規定的債務轉移有容易混淆之處,在此我想與大家談談兩者的區別。一、什麼是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由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徵如下:1、第三人替債務人代為履行是一種形成權,其意思表示具有單方性,也就是說,只需第三人單方面表示其願意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即可產生效力。2、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無需在該合同上簽字或蓋章。3、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絕履行。當第三人拒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由債務人承擔履行或違約責任。4、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債權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應視為債務人的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合同債務轉移需要具備的條件1、要有有效債務的存在,這是合同債務移轉的前提條件。如果合同自始無效或者債務移轉時已經曉美,即使當事人就此訂立債務移轉協議,也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了。因為債務已經消滅,就無所謂債務移轉了。2、被移轉的合同債務沒有禁止轉移的約束。法律規定不可轉移的債務、當事人約定不可轉移的債務以及其他不宜轉移的債務,不能成為合同移轉的標的。3、債務移轉還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因為債務是一種特定的義務,義務人必須履行,不同債務人的信用、償還能力是有區別的。如果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就轉移到一個信用差、償還能力差的人手裡,債權人的權利就難以得到實現。因此,合同債務轉移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方才生效。從上述內容看,債務的轉移並不是只要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受讓方同意即可,還需要被轉移的債務沒有被禁止轉移的限制。只有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債務的轉移才能夠成立並且生效。通過以上與律師365小編一起了解了有關合同債務轉移,以及合同債務轉移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方面的資料,對於這方面的內容,我們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有關合同債務轉移以及其需要具備什麼條件上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律師365,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會全力的解決您的疑惑,實際的解決您想了解的法律問題。

❼ 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債的保全包括哪些方式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 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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