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法 司法考試 什麼是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中的瑕疵擔保義務謝謝。
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根據《民法通則》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所謂暇疵擔保責任,是指法律規定委託人對拍賣物品所有權或處置權合法性及質量等承擔的保證責任。委託人有義務保證本人對委託拍賣的物品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置權,並保證其符合有關的質量要求。暇疵擔保責任的具體內容由出賣人與拍賣人在合同中協商約定。
② 債權讓與是什麼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債權轉讓的要件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
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
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
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
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
③ 比較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效力
應該沒什麼必然的關系
1、債權 :
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法律術語,是從外國傳過來的,與我們平常所理解的含義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債權」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通俗地說,債權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權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債權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債務人」。需要 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債權和我們常說的欠債是有區別的。欠債僅僅指欠錢,就是所謂的欠債還錢。而你對某人享有債權,則這種債權不僅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錢,而且還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財產,還可以是別人欠了為你提供勞動,甚至還可以是別人欠了向你賠禮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權要求他們去做這些事。由此可見,債權的意思包含了欠債的意思。
2、債務承擔 :
又稱「債務轉移」。債的移轉的一種。因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協議或者依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而由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廣義的債務承擔,包括第三人替代債務人承擔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負擔同一內容的債務兩種。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後者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通常意義上的債務承擔僅指前一種情況即狹義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通過協議而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債務人因此免除承擔債務的義務。債務轉移的協漢通常由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也可以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前者須經債權人承認才能發生轉移債務的效力;後者則自成立時發生轉移債務的效力,無須得到債務人同意,但債權人負有告之的義務。狹義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為:(1)承擔人(即為新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所承擔的債務;(2)承擔人取得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如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合同債因違法而無效時,承擔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合同無效;(3)原從屬於債權的權利不因債務的轉移而喪失。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同之債的一方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
④ 什麼是債權讓與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⑤ 債的讓與、債務承擔、債的概括承受的區別,能舉個例子就更好了。
簡單地說,債包括債權和債務,僅轉讓債權的叫債的讓與(也叫債權讓與),僅承受債務的叫債務承擔,債權債務一並承擔的叫債的概括承受(具體定義可網路一下)。
如甲向乙買了1萬元的貨物,
如果乙已供貨,甲沒付款,乙將對甲所享有的1萬元貨款的債權轉讓給丙,這這債的讓與;如果丙要求替甲付款,乙同意了,這叫債務承擔;
如果甲乙剛簽訂了買賣合同,還沒履行,這時乙提出退出這合同,由丙承頂全部債權債務,即由丙供貨並收款,三方都同意了,這叫債的概括承受。
⑥ 有關債權的全部讓與和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問題
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之後,原債權人即沒有退出債的關系,只是不享有債權了,但原債權人還要負擔債的義務,因為轉讓的只是債權,還有債務在身上。
區別是: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後,當事人退出債的關系,不再是債的相對人,有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債權的全部讓與轉讓的只是債權,債務還在,還要負擔債務
⑦ 債權讓與是負擔行為還是處分行為為什麼
1,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我國民法沒有確立負擔和處分之分,這是民法理論的分類
2,負擔行為產生債權債務關系,而處分行為直接發生權利變動
3,債權讓與的情形下,合同生效即發生權利變動,而不存在履行的問題,相當於物權的轉移
4,不僅債權轉移,債務轉移和物權行為都是處分行為
希望對你有幫助,不妥之處還望指正,謝謝
⑧ 債權讓與是什麼,債權讓與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讓與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才能有效:第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讓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讓與的基本前提。
第二,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債權讓與是讓與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第三,讓與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債權讓與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讓與人應將讓與的債權移轉於受讓人,因此,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第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讓與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