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債券普通日交割什麼意思
答:普通日交割是指債券買賣成交後的第四個營業日,通過交易所清算公司辦理交割手續。
附:債券的交割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投資者與經紀商間的交割。買賣成交後,經紀商將「成交通知單」送達投資者,投資者據此與經紀商進行交割。第二階段,經紀商間的交割。是交易所內成交經紀商之間的交割結算。這種結算有三種形式:當日交割、普通交割、特約日交割。當日交割是指債券買賣成交當日即辦理債券與價款的交割;普通交割是指債券買賣成交後的第四個營業日,通過交易所清算公司辦理交割手續;特約日交割是從買賣成交日起15天內,按當事者雙方約定日期進行交割。
B. 什麼是債券的結算日、到期日
結算日是針對債券交易來說。是指債券交易方向另一方支付債券專或金額的日期,例如屬T+0或T+1.到期日是針對債券本身來講,債券的到期日是指債券發行人還本的日期。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人們對債券不恰當的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
C. 可轉債行權日是什麼意思
可轉債行權日是可以行使可轉債轉成股票權利的日子。
可轉債轉股數量計算分兩市場:
上海市場:轉債轉換成股票的股份數(股)=轉債手數×1000/轉股價格;
深圳市場:轉債轉換成股票的股份數(股)=轉債張數×100/轉股價格。
可轉債轉換成股票的數量與持有可轉債的面值及轉股價格相關,而與可轉債的交易價格無關。
D. 什麼是行權日
首先來明白一個概念,權證就是賦予投資者一種權力,使其可以在未來的一個時期以一個特定的價格來出售或者購買某隻股票。
對於認沽權證來說,行權日你可以用權證以權證上規定的價格,出售給上市公司相應的股票的那段時間。是一個時間概念。
如果你手上有認沽權證,你有兩個選擇:
1.在行權日到來之前,出售該權證。(當然,要有人願意以一個合理的價格買。)
2.如果該權證所對應股票,行權日的市價比權證中的規定價格要低,那你就可以在行權日購買入相應數量的該股票,再以權證中規定的價格賣給上市公司。則你就可以賺到差價。
如果認沽權證中規定的行權日估價為10元,
而行權日該股市價為8元,則你每股可以賺2元。
如果認沽權證中規定的行權日估價為8元,
而行權日該股市價為10元,則你的權證就沒有價值了。(當然你也沒有責任去買股票再賣給上市公司。)
E. 行權日和到期日,分別是什麼意思
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行權」,也稱「執行」,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
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F. 什麼是 債券行權日
員工根據債券期限計劃選擇購買債券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希望能幫到你。
G. 行權日期是什麼意思
權證交易時間到期後,就是到行權日期了。 在行權日期,可以把權證,行駛自己的權利,把權證變換成股票。
H. 可轉債行權日什麼意思
可轉債行權日就是行使可轉債轉成股票權利的日子。
I. 債券發行起始日期與債券上市公告日分別指什麼
債券發行起始日期是指債券發行的時間,債券上市公告日是指債券可以進行購買的時間。
發行債券的主要程序有:
1.作出決議或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申請發行
公司在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後,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報請批准,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發行公司債券的批准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批准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
4.公告募集辦法
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經批准後,應當公告債券募集辦法;在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2)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3)債券的利率;(4)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6)公司凈資產額;(7)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8)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5.公司債券的載明事項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6.公司債券存根簿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1)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務的編號;(3)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債券的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債券的發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