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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售債券相當於期權

發布時間:2021-03-13 11:03:12

Ⅰ 什麼理財產品債券和期權的結合

隱含的是看漲期權,可轉換債券是可以在轉股期內用可轉換債券的債券面值作為版認購金額,權以轉股價為認購價格轉換為普通股,一般來說投資者只會在股票市價高於轉股價格時才會轉股,否則就相當於用高於市價的價格購買股票,這樣當於看漲期權的買權。對於可轉換債券有可回售條款時,一般來說可回售條款是指當標的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百分之多少時,且符合一定的時間要求,投資者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這些都要具體看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條款),投者可以用約定的價格(即回售價格)回售其持有的可轉換債券給發行者,一般投資者只會在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低於回售價格時才會執行這條款,實際上這樣對於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也具有一定的看跌期權的買權性質。對於可轉換債券有提前贖回條款時,一般來說提前贖回條款是指當標的股票價格高於轉股價格百分之多少時,且符合一定的時間要求,發行者可以按提前贖回價格提前贖回可轉債券,如果發行者執行這條款時相當於投資者持有看漲期權的賣權。

Ⅱ 用通俗的話講一下,可轉換債券中的回售條款是什麼

回售條款: 是指如抄果可襲轉債在發行後正股價格大幅下跌,當其正股價格遠低於轉股價格並達到一定條件的,投資者可以依照事先約定以債券面值加利息補償金的方式將可轉債回售給發行人。
該條款的一般格式:本轉債的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30個交易日低於轉股極價的70%,債券持有人可將部分或全部債券按面值的103%回售給公司。
回首條款是站在投資者角度設立的,一般需要回售的轉債的價格都偏低,轉股也是明顯的虧損,相比之下回售給公司更劃算。一般的轉債發行都有贖回條款和回售條件,具有法律效力,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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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影響可轉債價值的因素 為什麼回售期限越長,轉換比率越高回售價格越高回售的期權價值越大 為什麼

(1)回售期限
首先得明白什麼是期權,期權是一段時間內以固定行權價格出售的權利。期權的價值源自股票的波動性,如果股票不波動,行權價與股票價格產生不了價差,期權就沒價值。那麼回售期限越長,在較長的時間內,股票的波動可能性越大,自然期權價值越高。如果理解不了,打個比方,學校讓你在開學前選擇考試方式:在授課結束後,1個星期內考試或1年內考試。你肯定會選1年內考試吧,誰知道考試難不難,要是難的話,1個星期內考試不得懵逼了。
(2)回售價格
回售是指在股價低於某一價格時,投資者以固定行權價格出售給發行方的權利。此處回售價格即為行權價格,持有人賣東西,自然價格越高越好。所以回售價格越高,期權價值越大;同理,贖回價格越高,持有人買東西,價格越高月不利,因此贖回價格越高,期權價值越低;
(3)轉換比率
轉換比率是能轉換成股票的數量,對於回售期權而言,在行權價格固定時,轉換比率高,能轉換的股票數量越多,回售期權價值越高;對於贖回期權而言,在行權價格固定時,發行人付出的股票數量越少,對其越有利,即轉換比率月低,贖回期權價值越高。

Ⅳ 可轉換債券隱含何種期權

隱含的是看漲期權,可轉換債券是可以在轉股期內用可轉換債券的債券面值作為認購金內額,以轉股價為容認購價格轉換為普通股,一般來說投資者只會在股票市價高於轉股價格時才會轉股,否則就相當於用高於市價的價格購買股票,這樣當於看漲期權的買權。
對於可轉換債券有可回售條款時,一般來說可回售條款是指當標的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百分之多少時,且符合一定的時間要求,投資者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這些都要具體看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條款),投者可以用約定的價格(即回售價格)回售其持有的可轉換債券給發行者,一般投資者只會在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低於回售價格時才會執行這條款,實際上這樣對於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也具有一定的看跌期權的買權性質。
對於可轉換債券有提前贖回條款時,一般來說提前贖回條款是指當標的股票價格高於轉股價格百分之多少時,且符合一定的時間要求,發行者可以按提前贖回價格提前贖回可轉債券,如果發行者執行這條款時相當於投資者持有看漲期權的賣權。

Ⅳ 為什麼說可轉換證券是金融期權的一種

可轉換證券(Convertable Security)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其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是長期的普通股票的看漲期權。
發行者的意義
節約發行費用(債券的利率或優先股的股息率可以低於同類信用債券),降低籌集資金的成本;吸引機構投資者(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準投資普通股票,但可轉換證券屬於債券或者優先股票,目前我國沒有可轉化優先股)。
投資者的意義
在一定范圍內規避風險但又不迴避收益的選擇權。
可轉換證券特徵
1、是附有認股權的債券,兼有公司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徵 。
2、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持有人具有是否轉換的權利;發行人具有是否贖回的權利。
3、有效期限、轉換期限、票面利率或股息率
有效期限:債券發行之日至償清本息之日的時間
轉換期限:轉換起始日至結束日。
4、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的最短期限為 1 年,最長為 6 年,發行後 6 個月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5、利率由發行人根據市場利率水平、公司債券資信等級和發行條款確定。
6、轉換比例、轉換價格、贖回條款、回售條款 。
轉換比例 * 轉換價格 = 可轉換證券面值
7、贖回是發行人提前贖買回未到期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債券。前提往往是公司股票價格連續高於轉股價格一定幅度。
8、回售是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低於轉換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可轉債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賣給發行人。
9、轉換價格修正條款:由於公司送股等原因導致股票名義價格下降時需要調整轉化價格。

Ⅵ 可轉債可視作債券+股票看漲期權的組合是對還是錯

對的,可轉債作為一種公司債券,投資者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按照一定比例和相應條件將其轉換成確定數量的發債公司的普通股票(以下簡稱基準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可轉債是一種含權債券,它既包含了普通債券的特徵,具有面值、利率、期限等一系列要素;也包括了權益特徵,在一定條件下它可以轉換成基準股票;同時,它還具有基準股票的衍生特徵。

(6)可回售債券相當於期權擴展閱讀

決定可轉債走勢的兩個最核心因素是正股的價格與市場情緒。若正股價格連續上漲,會帶動可轉債價格上漲,同時若市場情緒轉暖,則可轉債上市首日可轉債賺錢的概率會相應增加。比如近期行情較好,則可轉債上市首日獲利幾率較高。

目前可轉債的發行統一採用信用申購方式,即投資者只要開通了證券賬戶,就可以按照公告申購新發行的可轉債了,沒有市值要求。

Ⅶ 什麼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贖回和回售請說明其危害和好處,說的實際店,謝謝

你好,可轉換債券,又簡稱可轉債,是我國上市公司目前最常見的混合融資方式,是一種混合型證券,是公司普通債券和證券期權的組合體。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按照事先規定的價格或者轉換比例將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也可以放棄轉換權利,持有至債券到期還本付息,獲得固定收益。
可轉換債券的兩種基本類型
不可分離的可轉換債券,是股權與債券不可分離的可轉換債券,債券持有人只能按照債券面額和約定的轉股價格,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債券與公司股票的轉換。
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是認股權和公司債券可以分離的可轉換債券,其發行時附有認股權證,發行上市後,公司債券和認股權證各自獨立流通和交易。
可轉換債券的投融資價值
對於投資者來說,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具有在未來以一定的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在可轉換債券進入轉股期後,如果公司的股價較高,投資者可以選擇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獲得股價上升的收益;如果公司股價較低,投資者可與選擇不轉換債券,通過在二級市場交易債券獲得溢價收益或者持有至債券到期時獲得債券投資的固定收益。同時,可轉換債券的債權性也確保了發行人在清算的時候其求償權的優先順序高於股票。
對於發行人來說,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於同一條件下普通債券的利率,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的融資成本。如果投資者在轉股期選擇將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公司無需另外支付費用,相較於其他權益融資方式也節約了成本。可轉換債券將債務性融資和權益性融資功能相結合,使發行人在融資方式、融資性質和融資時間上更具有靈活性。
可轉換債券投融資雙方的主要風險
對於投資者來說,其主要面臨的是經濟環境所導致的系統性風險以及發行人經營狀況、信用風險等非系統性風險。另外,由於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性,其標的公司的股價波動也有可能對債券價格造成波動。
對於發行人來說,其所面臨的主要為財務壓力,可由兩種情況所導致。第一種情況,如果轉換期內公司股價低迷,持有人不選擇將債券轉換為股票,債券到期時公司還本付息所造成的財務壓力;另一種情況,如果可轉換債券設有回售條款,公司股價又低迷,投資者集中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所造成的財務壓力。

Ⅷ 可轉債贖回和回售有什麼區別

簡單點說

贖回是公司行為,達到規定條件,發行人可以贖回債券

回售是投資人行為,達到規定的條件,投資人有權把債券賣給發行人

Ⅸ 債券回售和債券回購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債券回售是指發行人承諾在正股股價持續若干天低於轉股價格內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未能在規定容期限內發行上市,發行人以一定的溢價(高於面值)收回持有人持有的轉債。

而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債券的「賣方」(正回購方)向「買方」(逆回購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

2、受益方不同

債券回售是在觸發某個條件的情況下投資者有權利將持有的證券賣回給發行人,是針對資產支持證券的一種投資者選擇權。而債券回購條款的設計主要是賦予了原始權益人一種可以提前結束專項計劃的權利,主要是保護原始權益人。

3、發生的條件不同

債券回售這種條款通常出現在期限較長的產品中,例如以不動產、物業收費權等作為基礎資產的ABS產品中往往都會設計這樣的條款。而債券回購是當資產支持證券的未償本金低於某個閾值的時候,原始權益人通過行使清倉回購選擇權提前結束專項計劃。

Ⅹ 可轉債贖回和回售有什麼區別

贖回和回抄售的區別:

從投資襲者角度看:所謂的回售是投資者擁有將手中債券賣回給發行公司的一項選擇權,換句話說是投資者擁有的一項看跌期權,你甚至可以理解為在回售條款中,投資者相當於看跌期權的多頭,擁有賣回去的權利。

但在贖回條款中,正好相反,贖回條款是公司擁有權利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把債券買回來,換句話講,對於發行公司,贖回條款相當於一向看漲期權,投資公司擁有將債券買回來的選擇權,而投資者主要承擔將債券賣回去的潛在義務。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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