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債和政信信託有什麼區別
政府債券屬於顯性的政府債務,對應的債務人一定是各級政府,包括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其中,國債大家都熟悉;地方政府債則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地方政府債一般期限為3/5/7/10年,也不是想發就發,而有一套嚴格的審批流程。一般由地方財政部門在發債前一年上報額度需求,由省級部門上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再經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批准。
政府債有嚴格的統計數據,據2019年1月23日財政部公布數據顯示,2018年全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41652億元。收益率根據時間有所不同,大致在3%~4.5%這個區間。一般投資者可以通過銀行或券商購買。
政信信託特指以國有城投融資平台為融資主體的信託項目,以債權項目為主,債務人大多為當地重點城投(排名前三位),投資起點為100萬,目前年化收益區間在7%~9.5%左右。部分貧困縣、偏遠地區較小城投公司300萬收益可以到10%。
政府平台定向融資工具,地方政府信用背書,20萬起投門檻,收益固定年化9%-11%,期限一到兩年,季度或者半年度付息,AA級以上地方政府平台融資+AA級以上地方政府平台擔保,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利國利民。資金直接打給地方政府平台公司。
(以上內容轉自網路,較為簡略,僅供參考)
債券相對風險低,但收益也不高,而且你個人也沒法買,只能通過銀行買債券型內基金
股票是高風險高收益,但需容要你個人的判斷能力和專業知識較高
基金分很多種,如果是股票基金就是專業人士幫你炒股,他分成,但不包賠
保險也是專業人員幫你投資,但一般期限較長,適合只想保值長期不用錢的人
信託收益最高,風險相對較低,但法律規定認購起點100萬,一般大公司的起點都是300萬以上,不適合普通人
㈢ 信託與債的區別
先講解一下什麼是債券?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並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所規定的資金借貸雙方的權責關系主要有:第一,所借貸貨幣資金的數額;第二,借貸的時間;第三,在借貸時間內的資金成本或應有的補償(即債券的利息)。
債券所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包含四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發行人是借入資金的經濟主體;第二,投資者是出借資金的主體;第三,發行人必須在約定的時間付息還本;第四,債券反映了發行者和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且是這一關系的法律憑證。
債券的基本性質:
1,債權屬於有價證券。
2,債券是一種虛擬資本。
3,債券是債權的表現。
債券的特徵:
1,償還性。2,流動性。3,安全性。4,收益性。
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在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在權利要求上處於一種類似的地位。信託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收益權.而債權人對債務人則享有請求權。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收益權是特定的,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並無財產上的利益。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受託人間存在一種信任關系,而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一定存在信任關系。信託與債的區別還具體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上;
1.關於破產時權利的區別
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債的關系,當某債務人宣告破產,則此債權人只能與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破產後的財產。某債權人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若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託關系,即債權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債務人是受託人地位,則此債權人(受益人)在債務人(受託人)宣告破產時,則能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取得清償的權利。
2.關於利益承受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舉債將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此收益當然歸債務人所得.債權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債務人償還原借資金的權利。但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處於債務人地位,受益人處於債權人地位.受託人用收取的信託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受託人(債務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應歸於受益人(債權人)。
3.關於風險承擔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對債權人對待定的借款負責。如所借財產發生遺失或損失,其對債權人應負的責任並不因此減輕。但在信託關系中,如嚴格按信託文件規定運用,發生信託財產的損毀、滅失或資金受損,均應由受益人(債權人)承包,受託人(債務人)不承擔損失責任。當由於受託人(債務人)本身造成的過失而使財產受損,則應負責填補。
㈣ 債券和信託風險大嗎
債券的主要風險是利率風險,和通貨膨脹風險
如果你持有到期,那麼主要風險是通貨膨脹風險,如果你中途需要周轉資金,那麼就需要賣掉手中的債券,這個時候就涉及到利率風險和市場風險了。
但總的來說,債券的風險是小的,基本能收回本金,但是股票就是風險很大了。有可能連本金都收不會來。
另外:買債券要看發債的主體實力如何,從債券的可靠性來看,風險從小到大依次為:國債、金融債、三A企業債、次級債。所以當你買到信用等級差的債券,也有不能兌付本金和利息的風險。
信託,目前市場上主要以固定收益為主,和持有到期債券或者存定期差不多。目前市場上信託產品兌付風險很小,風險程度比債券還小些,但是會涉及到流動性風險,就是你需要流動資金的時候不能提現,需要有人來接盤你手裡的信託份額。
隨著金融市場的動盪也許未來信託也會發生不能兌付或者不能足額兌付的事情。畢竟信託產品是不能承諾保本保收益的。
㈤ 大家談一談債券,信託哪個更好一點
都是投資品種。在你做選擇的時候,不能籠統的分析。因為債券和信託兩種產品中都有好的,也有差的。
根據你的資產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不同的投資品種。
這兩個類型風險都不高。信託管理 能力和風控能力比較強。現在債券也是爆違約了。
㈥ 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區別
專項債券(收益債券)和一般債券(普通債券)的區別:前者是指為了籌集資金建設某專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後者是指地方政府為了緩解資金緊張或解決臨時經費不足而發行的債券。
㈦ 信託是什麼跟債券有什麼區別
首先是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債券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實質上是版發債人對投資人權的負債;而信託產品只是基於信託關系,即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在受託人完全履行了相應的信託合同的約定義務後,不對承擔委託人承擔其他的責任。簡言之,債券投資原則上是要「保本保息」的;而信託投資更重要的是「風險自擔」,不得承諾本息不受損失。
其次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下,二者的載體不同。債券目前的主要載體是標准化、無紙化的「電子」證券;而信託產品則必須以書面信託合同為基本載體;
第三是相關的發行渠道不同。債券主要的發行方式是公開募集,原則上沒有最低投資金額和份數的限制;而信託產品法定私募,最低投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萬元,一般的信託產品(主要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份數不得超過200份。
第四是流動性不同。債券基於其標准化、無紙化的特性,可以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進行即時的轉讓,亦可在商業銀行進行抵押;而信託產品的載體是紙質的信託合同,其轉讓是比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轉讓,需要有一系列書面工作要做,流動性較差,一般商業銀行不接受其抵押或質押。
㈧ 信託與債的區別要哪些呢
信託的融資功能和發行債券道理其實是一樣的
簡單區分的話就是發行融資性信託一定會尋找一個信託公司作為中間平台。
1.發行債券的融資主體信用評級相對信託融資的融資主體高,但是也不乏一些優質的企業通過信託公司發行融資性信託。
2.相對來說融資成本債券較信託成本低廉一些。
3.二者的交易市場也有很大的區別,債券有專門對應的債券市場,信託都是通過各類金融平台或者三方理財公司代銷的。
4.承銷主體也不同,信託主要平台自然是信託公司,債券的承銷商多為銀行或者證券公司
不一一列舉了,關鍵是怎麼針對項目運作好這兩種融資方式
浙江富昌投資
㈨ 固定收益債券和信託的區分
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等十部委出台《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出台之前,並沒有任何規范性文件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給予界定。唯一可以參考的是證券業協會去年底出台的《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1《眾籌管理辦法》對眾籌的界定如下: 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台(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明確界定私募股權眾籌融資屬於非公開發行。
2國際證監會組織對眾籌融資的定義
《起草說明》:眾籌融資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從大量的個人或組織處獲得較少的資金來滿足項目、企業或個人資金需求的活動。
3為什麼是非公開發行?
《起草說明》:通常情況下,選擇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中小微企業或發起人不符合現行公開發行核準的條件,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股權眾籌融資只能採取非公開發行。
4十部委的《指導意見》之(九)對股權眾籌融資的界定是:
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這個界定完全顛覆了《眾籌管理辦法》,明確提出了「公開股權融資」的概念。
5今年八月證監會下發的《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不僅沿襲了十部委的定義:
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具體而言,是指創新創業者或小微企業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互聯網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公開募集股本的活動。
同時明確規定: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至此,股權眾籌融資的性質可以說蓋棺定論:公開募集。
6認定依據
十部委和證監會對眾籌的界定,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證券法》對公開發行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股權眾籌的特性公開和大眾(證監會另外認定的一個特性是小額),決定了其公開發行的性質。
㈩ 信託產品與債券主要有哪方面區別
首先是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債券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實質上是發債人對內投資人的負容債;而信託產品只是基於信託關系,即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在受託人完全履行了相應的信託合同的約定義務後,不對承擔委託人承擔其他的責任。簡言之,債券投資原則上是要「保本保息」的;而信託投資更重要的是「風險自擔」,不得承諾本息不受損失。 其次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下,二者的載體不同。債券目前的主要載體是標准化、無紙化的「電子」證券;而信託產品則必須以書面信託合同為基本載體; 第三是相關的發行渠道不同。債券主要的發行方式是公開募集,原則上沒有最低投資金額和份數的限制;而信託產品法定私募,最低投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萬元,一般的信託產品(主要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份數不得超過200份。 第四是流動性不同。債券基於其標准化、無紙化的特性,可以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進行即時的轉讓,亦可在商業銀行進行抵押;而信託產品的載體是紙質的信託合同,其轉讓是比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轉讓,需要有一系列書面工作要做,流動性較差,一般商業銀行不接受其抵押或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