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可轉換公司債券指什麼
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
(3)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者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者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債券持有者不想轉換,則可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還享有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附有回售條款,規定當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持續低於轉股價(即按約定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債券持有人可以爸債券按約定條件回售給債券發行人。另外,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附有強制贖回條款,規定在一定時期內,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高於轉股價達到一定幅度並持續一段時間時,發行人可按約定條件強制贖回債券。
由於可轉換債券附有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依次,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化債券有助於降低其籌資成本。但可轉化債券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成公司股票,因而會影響到公司的所有權。
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較受投資者歡迎。我國證券市場早期進行過可轉換債券的試點,如深寶安、中紡機、深南玻等企業先後在境內外發行了可轉換債券。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要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並於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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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什麼是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基本收益:
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
最大優點:
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❸ 什麼是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期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參見:可轉換信用債券,convertible debenture。
特徵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❹ 什麼是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司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 (3)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看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者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債券持有者不想轉換,則可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還享有將債券回售給發行入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附有回售條款,規定當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持續低於轉股價(即按約定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債券持有人可以把債券按約定條件M售給債券發行人。 另外。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附有強制贖回條款,規定在一定時期內,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高於轉股價達到一定幅度並持續一段時間時發行人可按約定條件強制贖回債券。 由於可轉換債券附有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因此,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有助於降低其籌資成本。但可轉換債券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成公司股票、因而會影響到公司的所有權。相關熱詞:可轉換公司債券
❺ 什麼是可轉換債券
❻ 什麼是可轉換公司債可轉債有什麼特點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性。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3.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