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夾層融資是什麼意思
夾層融資是一種無擔保的長期債務,這種債務附帶有投資者對融資者的權益認購權。夾層融資只是從屬債務(subordinate debt)的一種,但是它常常從作為從屬債務同義詞來用。夾層融資的利率水平一般在10%~15%之間,投資者的目標回報率是20%~30%。一般說來,夾層利率越低,權益認購權就越多。
通俗地講,它是向融資方提供介於股權與債券之間的資金,通常是填補一些在考慮了股權資金、普通債權資金後仍然不足的資金缺口,因而夾層基金本質上仍是一種借貸資金,在企業償債順序中位於貸款之後。
夾層融資是一種融資的技術手段,在很多情況下起到「過橋」融資的作用,一般期限是一到兩年。例如,做房地產夾層融資,從企業拿到土地到取得開發貸之間的資金需求由夾層融資來滿足。
夾層投資也是私募股權資本市場(private equity market)的一種投資形式,是傳統創業投資的演進和擴展。在歐美國家,有專門的夾層投資基金(mezzanine fund)。如果使用了盡可能多的股權和優先順序債務(senior debt)來融資,但還是有很大資金缺口,夾層融資就在這個時候提供利率比優先債權高但同時承擔較高風險的債務資金。由於夾層融資常常是幫助企業改善資產結構和迅速增加營業額,所以在發行這種次級債權形式的同時,常常會提供企業上市或被收購時的股權認購權。
② 丹東港為什麼被法院查封
3月15日據上海清算所官網消息,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今日發布關於涉及重大仲裁及資產查封的公告。公告稱公司於3月8日收到遼寧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丹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復核法律規定,依法裁定:共計查封公司價值48.93億元財產。申請人認為公司資金鏈斷裂,無法履行還款義務。
此前,丹東港曾在3月6日發布公告表示,丹東銀行向丹東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請求丹東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解除丹東銀行同丹東港之間的《綜合授信合同》及《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公開信息顯示,近半年來丹東港集團已連續出現4次債券違約。據丹東港2017年半年報信息,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共獲得包括國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農商行、政策性銀行在內的15家銀行授信346億元,已使用210億元。一旦該集團債券發生交叉違約,或波及上述各大銀行。
公告原文:
違法多了,自然被封。
③ 什麼是或有債權
沒有或有債權的概念,但是有或有事項和或有債務。或有事項和或有債務 ,這兩個概念有著本質的區別,注意不要混淆了。或有事項是指:將來可能會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它只反映在報表附註說明中。或有債務就不同了,它是指:債務產生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說已經產生了,只是金額沒最後確定下來。它是要在報表中填列的!或有債務就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必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總額不能可靠地計量。從這個定義看,或有負債包括兩塊:一是潛在義務。二是現時義務。這種區分是以轉化為負債的「可能性」的大小為依據的。從企業角度來看。這種區分也許有其意義,但從政府的角度來觀察,或有負債可理解為:由於過去事項或既存事實引起的各類潛在義務,履行這些義務可能導致政府支出壓力加大。比如:你公司被起訴了,在判決下來之前,已經預測到輸掉官司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大概也能推算出一旦輸了官司需要賠償別人多少錢。那麼這筆預測的賠償款就是你的或有債務。簡而言之,不出意外,你公司對這筆債務是掏定了的。僅僅在資產負債表中還沒定下來什麼時候掏錢,掏多少錢而已,所以才填列為:或有債務。
④ 債券違約「交叉感染」對銀行資產質量有威脅嗎
大幅抬升復的債券違約風險,可能正在製成為銀行資產質量新的威脅。
5月10日早間,江南化工(002226.SZ)公告稱,杭州銀行此前從公司募集資金專戶中扣劃2.11億元事項已妥善解決,專戶余額恢復至原有金額。此前,5月3日,公司收到杭州銀行合肥分行告知《函》,其於5月3日晚間自公司募集資金三方監管賬戶中扣款2.11億元。
「債券違約是銀行不良貸款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多少都會對貸款產生影響。」業內人士稱,估計今年違約還會在高杠桿、高負債的企業局部爆發,進一步抬升風險,影響銀行表內貸款、自營資金配置的債券,但對於高風險的債券,銀行其實早有預料,已提足撥備,貸款逾期總量相對有限,同時由於是局部風險,也不會造成銀行壞賬大幅上升的局面。
內容來源:央廣網
⑤ 美聯儲壓上美元信用豪賭,接盤垃圾債是否能讓美國經濟復甦
美聯儲宣布可以接受垃圾債質押,是迫於國內企業債市場的高風險所作出的無奈之舉。但是此卻同時助長了企業債風險的攀升,在危機結束之後,美聯儲可能仍然需要長時間維持寬松的融資成本,以避免企業債再次爆雷。而此舉甚至有可能引發美元的信用下降。
一、企業債風險不斷攀升在疫情造成的經濟危機之前,美國經濟實際上就已經風險逐漸升高了,2019年積聚的風險包括兩方面:第一方面是以美國股市為代表的金融泡沫不斷積累,第二方面則是美國企業債不斷上升。美國股市連續的熔斷,提前戳破了股市的泡沫,現在股市的風險基本已經暫時消除了,但是企業債的風險卻不斷抬升。圖為美國非金融企業債務創造歷史高位。
但是與此同時美聯儲的回購量卻沒有減少,接納垃圾債的資金不降反升。
這證明了美聯儲更直接的考慮一方面縮減量化寬松的速度,讓金融機構得到的支撐因此減少。另一方面則是直接將流動性注入企業端,使企業能夠緩解目前的現金流困境,並延緩企業債暴雷的時間。
所以我們可以假設一種情況的出現,那就是在美國經濟復甦的過程當中,美聯儲非常有可能做出矛盾的兩種貨幣政策。第1種貨幣政策是逐漸收縮資產負債表,從金融機構手中收迴流動性。第2種貨幣政策則是針對企業債的,在市場端繼續商業票據購買的操作,同時針對企業債進行更多的流動性釋放,縱容企業債務的延續。
這可能是美聯儲未來被理性的選擇了,但是這也賭上了支撐美元霸權的信用體系,如果這造就了下一次危機的風險,那麼很可能受損的就不只是美國經濟,而是整個美國經濟的基礎~美元體系了。
綜上,美聯儲宣布接納垃圾債作為質押,是針對目前美國企業債務市場風險較高的無奈之舉。此舉將有效地避免美國債務交叉違約的出現,從而避免或者減緩美國經濟進一步遭受沖擊。但同時這也可能造成未來的泡沫風險,更進一步有可能對美元的信用體系產生沖擊。
⑥ 銀行業交叉性金融風險具體指的是什麼
銀行業交叉性金融風險指的是不同金融機構業務融合加深,交叉性金融工具不斷涌現,在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同時,金融風險的傳染方式也發生了變化,從而增加了金融市場的脆弱性。
交叉性金融業務可分為「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商業銀行集團與子公司、商業銀行自身信貸與類信貸」等三類交叉事項。
前兩類交叉以交易關系或合作關系為基礎,後一類交叉以客戶維度為基礎。
主要涉及「資管、同業、債券承銷、債券投資和代銷資管計劃及信貸」等六大核心業務板塊。
(一)交叉性金融風險的界定
所謂「交叉」指的是金融機構突破分業經營約束,通過各種金融工具或變換經營的組織形式,在多個金融子市場中開展金融活動,這些活動往往涉及多種金融工具、多方參與實體和多層法律關系。
主要包括理財、債券、同業存單、拆借、票據、基金、信託和互聯網金融等活動,交叉性金融風險就是開展上述金融活動所導致的不確定性。
(二)交叉性金融風險的主要特徵
1. 跨業務交叉性金融風險傳染
隨著不同金融機構之間涇渭分明的業務界限日益模糊,銀行傳統業務受到來自其他金融機構以及互聯網金融越來越直接的挑戰,不得不尋求新的利潤空間,由於跨業務發展可以很好地優化收入結構;
已成為各家銀行的必然選擇。但當前部分跨業務領域產品層層嵌套,交易結構設計較為復雜,產品功能延伸和機構參與廣泛,部分銀行通過抽屜協議提供隱性擔保自擔風險,或通過多層委託代理承擔實質兜底,使風險在不同業務間擴散。
2. 跨機構交叉性金融風險傳染
隨著銀行綜合化經營的不斷推進,銀行母子公司之間通過交叉持股、資產轉移、提供擔保等方式開展的業務愈加頻繁,不同經營實體的風險通過這些通道和平台傳染與放大。
一旦出現母公司決策失誤,集團風險將快速蔓延和傳染於多個子公司。反之,各子公司出現重大風險事件,其危害也會迅速向母公司集中。
這種母子公司間的自強化效應就像風險的擴大器,一旦觸發風險傳染源,對跨機構的資金流動與聲譽風險將產生巨大影響。
3. 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風險傳染
銀行在追求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不斷突破分業經營限制而相互融合的過程中,很容易將某個市場的風險傳導到其他市場,這種風險的影響通過股權控制、資金交易等紐帶,使得各行業、各金融子市場的風險相互交織和滲透。
特別是銀行與證券、保險、基金等機構合作日益深化,跨市場的資金流動已成為常態,資金流向更為隱蔽,風險傳染性更大。
4. 跨監管交叉性金融風險傳染
不僅為監管套利類的跨業務發展提供了長期動力和空間,同時也削弱了微觀審慎監管效果,導致相當數量的套利業務未被有效地評估和監測,監管資本和報表難以真實反映實質風險。
當前,銀行利用與其他金融機構的交叉金融工具,或以其他金融機構作為通道來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資產率以及拓展銀行資金運用范圍等,已逐漸成為新的發展方向。在分業監管體系下,不同監管主體對相似業務的監管標准不盡相同;
金融風險指的是與金融有關的風險,如金融市場風險、金融產品風險、金融機構風險等。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
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
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網路-金融風險
⑦ 什麼叫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三者之間的區別和相同點有哪些
十處區別: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1、 擔保物權的定義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法-抵押權: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物權法增加了當事人可以約定發生擔保物權的情形的內容,擴展了行使擔保物權的條件,便於債權人行使權利。如此,在製作擔保物權合同時,可以將交叉違約情況列為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
2、 區分物權合同和物權行為
物權法: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二百二十七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擔保法: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可以看出,在物權法中,擔保物權合同與擔保物權本身的效力已經得到區分,二者可以分離,而非擔保法中的合一。在物權法下,擔保物權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時生效,而物權自登記時設立(在需要登記時)。
第二部分
3、 擔保物權與保證
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
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
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法: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擔保法刻板地遵循了物權優先的原則,卻限制了債權人的選擇權,將債權人置於不利地位。擔保法司法解釋試圖彌補這一錯誤,然而這一規定並未能在實踐中得到法院良好的執行。物權法將當事人的約定置於最優先的地位,尊重當事人自治的權利,並再次賦予債權人選擇的權利。
4、 抵押財產的擴展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最顯著的變化是,物權法所允許抵押的財產包括所有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而擔保法所允許抵押的財產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法律本身,應該是個自下而上的東西,而非自上而下的玩意。法,總是與自由在一起的。看起來,在對法的本質的理解上,已經進了一大步。
5、 承認浮動擔保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擔保法未承認浮動擔保。物權法在此又是一大進步,並且,未將適用范圍僅僅限定於公司法人上,合夥、個體戶也可以享受。
浮動擔保物權的行使,是以破產清算制度為依靠的。因此,梁慧星教授對物權法此條持有異議。破產法的通過與施行,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彌補,只是仍然有不足之處。
6、 房產地產統一抵押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擔保法:
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在集體建設土地使用權上,二者規定一致。在一般的房地產抵押上,物權法的規定比較全面。
物權法的改進體現在兩點:
(1)規定了房地產統一登記制度,見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2)第182條第2款的規定: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兩個法條相結合,可以杜絕之前房產、土地分開登記造成的混亂。在擔保法下的現實中,房產、土地分別抵押給不同的債權人,給債權的行使造成了很大的麻煩。
7、 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限
物權法:
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擔保法
第十二條第二款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物權法所規定的行使擔保物權的期限,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亦即債權人應該在對主債權提起訴訟時同時要求實現抵押權。該等規定短於擔保法所規定的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兩年內。
8、 最高額抵押主債權的確定
物權法
第二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而擔保法對此未涉及及其司法解釋僅有少量涉及。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後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後發生的債權。
9、 權利質押登記
物權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第二百二十七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擔保法: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物權法關於權利質押登記的規定遠較擔保法全面。其中,明確了普通公司股權質押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准,取消了擔保法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規定,在客觀上有公示的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物權法對應收帳款出質的登記做了規定,對金融機構開展保理業務大為方便。
10、 關於留置權的范圍
物權法:
第二百三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二百三十一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擔保法:
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物權法擴展了留置權的范圍,將其擴展至一切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場合(企業之間),僅在涉及自然人時限定動產與債權應屬於同一法律關系。而在擔保法下,僅保管、運輸、加工承攬三種情況,這與紛繁復雜的經濟活動顯然並不相稱,不利於對債權人的保護。
此外,在登記制度上,物權法比現行制度大為簡化,並限制登記機構利用職權之便設置令當事人十分厭惡卻又無可奈何的障礙,比如不動產評估。在擔保法下,登
記機構常引用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評估報告,並限制登記的債權不得超過不動產的評估價值。而為令債權得到充分的保障,債權人常常不得不設法將抵
押物評估價值抬高。物權法在這點上,可謂做了件小功德。
物權法: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擔保法: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