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問一個債權營業稅問題
1、根據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的規定:
金融商品轉讓按股票,債券、外匯、其它回四個大類來答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的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以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未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2、金融商品買賣的營業額:按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差額為營業額。
3、銀行業的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保險業和其它從事金融業務的納稅入的期限為一個月。
② 問:銀行業金融機構買入的長期債券投資,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是否需繳納營業稅求答案
答:來銀行業金融機構買自入的長期債券投資,持有期間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屬於購入金融商品行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金融企業兌取長期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③ 購買債券產生的利息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制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八)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五條規定,保險企業將資金有償貸予他人使用並收取固定利息與購買債券產生的利息是不同的。因此對營業稅的處理也是有區別。將資金有償貸予他人使用並收取固定利息是按貸款利息收入規定申報營業稅,而購買債券產生的利息是在金融產品轉讓環節按轉讓價差處理的。
④ 債券買賣如何交營業稅
關於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0號
現將債內券買賣業務營業容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應以債券的購入價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後的余額確定。
注意此文件指的是金融企業。因此在金融企業買賣時才考慮此處的營業稅。
⑤ 為什麼金融機構買賣股票債券要征營業稅,而非金融機構買賣股票債券要不征呢
金融抄機構買賣股票債券要征營業稅,是因為買賣股票業務以及貨幣業務是主營業務,就像一家公司一樣掙錢了要麼交營業稅要麼交增值稅一樣。
非金融機構買賣股票債券不征是因為公司企業的資金一般情況下都有剩餘,為了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減少閑置資金而這筆投資流動性要大,變現的能力要強,所以公司企業一般都把這比閑錢拿去買股票或債券什麼的,一般企業的流動資產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就屬於這類。這不是企業的主要業務,而且企業買賣股票都是通過一些機構去做,並非直接去投資。國家不會去加重企業的負擔。
⑥ 金融企業債券持有期的利息繳營業稅嗎
【問題】(二)保險企業的債權投資計劃取得的利息收入的營業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2]9號)第五條規定,保險企業將資金有償貸予他人使用並收取固定利息的行為,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以上為稅務總局: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函
【解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6號)(八)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您提到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2]9號)第五條規定,
保險企業將資金有償貸予他人使用並收取固定利息與購買債券產生的利息是不同的。因此對營業稅的處理也是有區別。
⑦ 關於金融債券利息收入的疑問,金融債券利息收入征營業稅嗎
是不征的。
《關於金融機構購買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回的請示》(巢地稅〔2004〕173號)。答
一、省地稅局《關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皖地稅〔1998〕269號)中「國家發行的各種債券」,是指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債券,不包括國家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對金融機構購買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金融機構購買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但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承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2號)規定,免徵營業稅。
⑧ 金融企業債券投資如何繳納營業稅
近年來,債券投資業務已成為金融企業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和改善資產結構的主要工具,債券投資收益也已成為金融企業收入的重要來源。由於我國目前的稅收政策法規對於債券投資業務營業稅的相關規定不盡明確,導致目前各地區之間,各金融企業之間對政策理解不一,執行差異較大。因此,在對債券投資業務正確進行財務核算的基礎上,如何准確計算繳納營業稅已越來越引人關注。
金融企業債券投資的收益主要來自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債券增值收入。利息收入是金融企業購買債券後,按照債券發行時確定利息率從債券發行人那裡取得的收入。增值收入是資本增值收入,是指市場利率下降時,債券價格上升,金融企業將在較低價格購買的債券在市場上出售,買價與賣價之間的差額即為債券增值收入。金融企業持有某一債券的收益為其持有期間內分紅派息收入加上出售時的增值收入。
對於利息收入營業稅,要關注兩項政策。一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該政策第三款規定,金融保險業本稅目的徵收范圍包括金融和保險業務,金融業務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二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下稱9號文件),該政策第三章第五條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於這里所稱的貸款業務。
根據以上文件,只要是金融企業購進的有價證券均屬於9號文件規定的貸款業務,購進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就應繳納營業稅。其中,根據《國庫券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即國債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於債券買賣價差營業稅,要關注的政策很多。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下稱16號文件)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金融企業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該條第九款規定,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金融企業股票、債券買賣業務計稅營業額的計算公式應為:金融企業股票、債券買賣業務的計稅營業額=股票、債券的賣出價-(股票、債券的購入價-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
但是,16號文件第三條第八款所說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指的是企業購入債券後持有期間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還是企業在購入債券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的債券利息?我的理解應該是後者。因為目前債券交易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採用的是凈價交易、全價結算的方式,買價和賣價均不含利息,跟企業的會計核算一致。
綜上所述,金融機構購進債券產生的利息收入和債券交易產生的買賣價差收入,除國債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可免徵營業稅外,其他均屬營業稅應稅范圍,均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⑨ 金融保險業如何計算營業稅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 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濟業和其他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 ◎ 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 金融保險業的適用稅率是5%。 ◎ 金融保險業的營業額,一般是指從事金融保險業的納稅義務人取得的經營收入額。 金融業的征稅范圍包括貸款(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金融機構按規定存入在中央銀行的准備金以及保險公司按規定存入各專業銀行的款項所得的利息,中國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取得的各項利息收入和接受外貿、合資銀行轉收資本和營運資金的存款,轉存到國外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屬於營業稅的徵收范圍。 2、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企業的貸款不徵收營業稅。但對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貸款或委託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徵收營業稅。 3、利差補貼不徵收營業稅,金融企業銷售支票等金融物品應徵收營業稅。 金融業的計稅依據如下: 1、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發放貸款取得的收入全額; 2、轉貸業務的營業額,是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 3、融資租賃業務,以租賃費及設備殘值扣除設備價款為營業額; 4、買賣外匯的營業額,是以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 所得的收益; 5、買賣證券的營業額,是經營者根據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證券所得的收益,即證券買進價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6、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是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務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保險業的征稅規定: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幾種,征稅范圍是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的單位經營的保險業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業務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取得的收入。保險公司無賠款獎勵支出,在計征營業稅時,不得從保費收入中扣除。 典當業的征稅規定: 典當業是指以實物為抵押的放款業務,它是按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品的價值打折扣,貸放現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典當業的征稅范圍是經營者從事抵押貸款的行為,但典當物品的銷售繳納增值稅,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典當業的計稅依據為經營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種名目(如保管費)的收入。 例:取得的利息收入為200萬元,則應繳納的營業稅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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